汕尾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