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及时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心理援助服务,积极疏导、缓和情绪,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有条件的县级、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设立心理咨询室,引入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辅导、情绪疏解等心理健康服务。
鼓励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配备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及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等心理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