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自行协商有困难的,可以邀请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协商促成和解;不愿意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其通过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