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增强公民诚信意识,营造诚信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