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新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和国家及本省有关绿色矿山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和规定改造升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三年的生产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