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尚未生效

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发挥绿色基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作用,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提供金融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