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第八条尚未生效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发挥绿色基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作用,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