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

勘查矿产资源,矿业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色勘查。

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对废弃的探坑、探井等实施回填、封堵;破坏地表植被的,应当及时恢复。

勘查活动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和耕地质量;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及时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