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第七条尚未生效对在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