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第六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科学技术研究和信息化建设,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科学技术水平。鼓励采矿权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强合作,推动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