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第三条尚未生效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