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第二条尚未生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活动。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空间保护、耕地与林地保护、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