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统筹与监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时,应当将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作为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