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第四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统筹与监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时,应当将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作为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