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后期管护责任主体,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措施、管护周期和资金来源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