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矿区损毁的土地应当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建则建、宜荒则荒的原则,科学开展生态修复。复垦修复为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地类、面积变化的,应当依法核定变更,并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