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尚未生效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禁止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业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