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开展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的社会主体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需求与供给信息,予以对接支持,提高家庭教育服务活动的精准性。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