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家庭教育的宣传和引导,依托电视专题栏目、家庭教育专刊等媒体平台,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家庭教育宣传服务网络。结合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通过案例解读、专家访谈、政策宣讲等形式,集中开展多样化的家庭教育宣传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家庭教育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鼓励和支持全市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全国、省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工作相关评优评先活动。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