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参与、配合和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运用法治副校长、以案释法、模拟法庭等方式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

(二)在流动人口集中、城乡结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依托社区(村)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法治宣传、公益讲座、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三)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根据情况和需要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