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鼓励和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合机制,对相关单位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定期督导、推动落实。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