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六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加强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构建良好亲子关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加对未成年人的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通过共同参与亲子阅读、红色研学、家校互动、劳动实践、志愿服务、体育锻炼、科技体验等活动,增进亲子沟通和交流。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