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其学习负担,保证其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