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七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其学习负担,保证其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