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升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通过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