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四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尊重未成年人心理发展规律,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理性确定未成年人成长预期,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珍爱生命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原因,为其寻求、提供心理辅导等帮助。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