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积极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