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相亲相爱、向上向善、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