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相亲相爱、向上向善、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