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建设相应的保护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