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本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古树名木及古树群的分级认定、公布工作。

古树名木的认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