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