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