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业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