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提高育种者和培育者、种业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和科技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种业育种科研、创新成果、重大工程、发展成就等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种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