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业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种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将种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种业发展扶持措施,发展特色优势种业,促进现代种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