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五章 生产经营/第三节 种畜禽第四十四条尚未生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开展生产、检疫、仓储、运输、销售、生产经营档案管理、进出口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相关规定,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