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尚未生效

生产经营种畜禽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