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五章 生产经营/第三节 种畜禽第四十三条尚未生效生产经营种畜禽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