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五章 生产经营/第二节 林木种子第三十九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需要,推进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等生产基地建设,优化树种结构,提升林木种子生产供应能力。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应当以培育林木良种和乡土树种为主,满足林业生产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等需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