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五章 生产经营/第二节 林木种子第三十八条尚未生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开展生产、检疫、加工、分级、包装、销售、发布广告、生产经营档案管理、进出口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相关规定,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