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本区域内林木种子的采种期和采种林。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基地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