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业条例/第五章 生产经营/第一节 农作物种子第三十五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繁育和生产基地,保障优质种子供应。区域性制种繁种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制种繁种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电力设施和仓储设施等建设,配备专用机械、烘干和质量监测等设备,改善生产和隔离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