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种苗繁育基地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提升设施设备装备水平。

种苗繁育基地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应当依法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无性系种苗繁育应当根据需要发展脱毒快繁技术,提高种苗标准化、产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