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从事下列影响轨道快线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出入口、疏散通道内、闸机口滞留;
(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三)吸烟、乞讨、追逐、打闹;
(四)使用滑板、轮滑、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等代步工具(婴儿车、残疾人助力车除外);
(五)擅自发放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六)影响轨道快线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运营单位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