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做好进站安全检查、反恐防范、治安防范等相关工作。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指导监督。

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携带物品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雄安新区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由运营单位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