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轨道快线运营安全条例/第三章 运营安全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在轨道快线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识别和设施设备使用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