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运营单位在进行轨道快线工程改建、扩建,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时,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报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停运作业的,应当报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