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快线沿线乘客出行规律,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报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向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报告运营情况,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北京市、轨道快线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组织开展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督促运营单位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