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快线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运营安全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和运用本岗位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置技能。

轨道快线列车驾驶、行车调度、行车值班、信号、通信、车辆检修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能力条件。

列车驾驶员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准入资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