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轨道快线运营安全条例/第三章 运营安全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制定并落实运营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建立运营安全风险动态数据库,实时更新隐患排查手册,及时整改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风险隐患;(三)对安全保护区开展安全巡查;(四)开展内部运营安全检查;(五)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并及时处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