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应当从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二)地方性法规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的影响;(三)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四)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修改、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