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性法规对配套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