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七条有效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和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或者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分别经主席团、主任会议同意并分别向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和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