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提案人或者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